2016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监督管理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即将到来,在最后的冲刺阶段,考生们关注考试资讯的同时,也要找到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多做练习,把握重要知识点。留学群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监督管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做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 [ 查看全文 ]2016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监督管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