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2016教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即将进行,各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都准备好应考了吗?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如《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一律平等,不受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出身等方面的限制。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和法定其他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 [ 查看全文 ]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权利保护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