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要约邀请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大家对注会的知识点都掌握了吗?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要约邀请”,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 [ 查看全文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要约邀请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