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2.提单的法律性质 3.提单的分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 5.三大提单公约 (1)海牙规则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航、适货、适员);管货义务;不做不合理绕航义务b.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免责(重点:管船过失问题——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它能航水域的灾难、危...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货物运输与保险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