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2017考试重点:诉讼时效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快要开始了,要参考的朋友关注考试信息的同时,也要多复习知识点,多做多练。留学群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2017考试重点:诉讼时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初级会计经济法2017考试重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案例】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租期1年,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2008年3月1日支付其余租金。期满是否续租再协商。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张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也未打招呼的情况下搬出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 【案例】1995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14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3.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一般规定... [ 查看全文 ]初级会计经济法2017考试重点:诉讼时效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