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2016年10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 [ 查看全文 ]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