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决定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部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决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