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备考过程中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题3】(单选):(2008年)甲于2008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10年3月27日 B.2010年3月22日 C.2009年3月27日 D.2009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考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在2008年3月”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3月27日-2009年3月27日。 2、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例题4】(多选... [ 查看全文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专项练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