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时评:保全电子数据应兼顾个人隐私
本文“申论热点时评:保全电子数据应兼顾个人隐私”留学群公务员考试栏目整理发布,希望能帮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规定明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不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收集调取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类,并且不能及时调取,那么司法机关就会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因为电子数据类的证据与传统类型的证据有很多差异,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修改或删除,使其证据效力减弱甚至丧失,尤其是刑事案件对证据的排他性要求非常高,如果电子数据类证据不能保持原始状态,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甚至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当中的电子数据保全对打击犯罪而言尤为重要。对此,规定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 [ 查看全文 ]申论热点时评:保全电子数据应兼顾个人隐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