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合同的生效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合同的生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说明,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附加了条件,使合同成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则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如果是约定附期限,则当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 关于保险合同的签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 [ 查看全文 ]2016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保险合同的生效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