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发布恒权
2016年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广大考生们在看书的同时,也要分清主次,把握重要知识点。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发布恒权”,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发布恒权 (一)合作备案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2.证券公司应当将拟参与媒体证券节目情况,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3.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证券、期货研讨会、演讲会、股市及期市沙龙等咨询活动,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管办(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必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不得宣传过往业绩及招揽客户。 4.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 [ 查看全文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发布恒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