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 1.阅卷权。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批准,而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 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 查阅、摘抄、复制。(2)复制案卷材料的具体方法包括复印、拍照、扫描等。(3)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 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4)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料提供便利和充分的时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辩护人的权利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