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2016年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已经结束,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不得越雷池半步 某些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将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伙协议可以自由约定 1.合伙协议未约定、但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先约定后法定) (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