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
2016年11月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也要从各个方面出发,保证自己正常发挥,牢记每个重要知识点。留学群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3)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初次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机构信息备案表和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规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完成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1)不符合本规范第三... [ 查看全文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投资主办人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