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海商法
2016年司法考试圆满结束,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海商法”,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海商法 一、船舶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动产但视为不动产 3、船舶拟人化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1、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3、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1)相互承认抵押权、质权登记的效力; (2)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一些项目:包括船舶本身、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后的附属权利; (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抵押权; (4)船舶优先权的时效; 4、1967年公约的一些改变 (1)减少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2)改变了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3)时效; (4)规定了强制售船程序。 5、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差异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五、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里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碰撞公约》的变化 六、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救助公...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海商法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