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欢迎阅读!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 1.依法执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教师崇高职业形象。不私自在校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教辅资料。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 [ 查看全文 ]郴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