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
想报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的小伙伴们要开始准备了,只有多记多练,多多复习,才能取得好的成绩。留学群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期: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的特征 (1)对劳动者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3)培训费用的数额较大; (4)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没有法定上下限限制,自由协商)。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数额 ①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支付凭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 [ 查看全文 ]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