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股权代持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股权代持”,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股东) (1)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支持实际出资人。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司法部参考答案:有权处分;最高院及民法理论:无权处分) (3)实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内部纠纷,看股东名册;外部纠纷,看工商登记。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三种法律关系 A.合同: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程序上:实际出资人可依法主张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B.股东名册:公司——名义股东; C.工商登记: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 【例题·单选题】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股权代持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