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性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除上述刑事诉讼法已有专条规定的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外,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闸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剥夺...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考点: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