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重整程序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重整程序”,欢迎阅读。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重整程序 1.发动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须法院批准) (2)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3.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取回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有两个原因: (1)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着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重整程序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