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征税制度
菲律宾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征税制度。现行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公司所得税 1997年菲律宾通过税改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重大修正,该法案已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执行。该法案包括征收附加福利税、最低公司所得税,以及对外币储蓄取得的所得征税。2004-2005年度,菲律宾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过了三个重要的税收法案。其中第9337号共和国法案关于公司所得税的主要修订如下:自2005年1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税率从32%提高到35%,但是自2009年1月1日,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到30%。 国内公司以菲律宾国内外所有净收入为基础纳税;常驻外国公司(180天以上)就菲律宾境内取得的净收入纳税;非常驻外国公司则就菲律宾境内的总收入纳税。 现行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金额的30%。 如果公司应纳税收入为零或负数,或最低公司所得税超过其普通公司应纳所得税,则自该公司第4个年度起可按2%的最低公司所得税征收。专营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院按应纳税收入净额的10%征收。 个人所得税 菲律宾对其居民公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对于非居民公民,以及无论是否是菲律宾居民的外国人,只就其在菲律宾境内来源的所得征税。非居民外国个人来到菲律宾,在一个日历... [ 查看全文 ]菲律宾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征税制度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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