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大家快来做做题吧!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1.破产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2.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例题】破产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代销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则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费10万。(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20%,分两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销售额未达到100万,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1万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销售额达到100万,分配1万,并将提存的1万支付给乙公司;...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卷三2017年商法考点: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