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欢迎阅读!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 教育 网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 (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 (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条 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 (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 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 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要求 2017...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关于执行和解的内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