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梳理:计税依据
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梳理:计税依据”希望帮助到您,了解更多相关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梳理: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房产余值计税和租金收入计税 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1、经营自用房屋——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 [ 查看全文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考点梳理:计税依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