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一文由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1)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①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②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③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④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2)中止审理后的处理 ①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②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3)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时的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 [ 查看全文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重点: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