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要点:监督管理
留学群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要点:监督管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要点: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七十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户情况,并定期报告交易情况。 第八十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形式、章程; (二)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变更; (三)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营业场所; (四)做出终止业务等重大决议; (五)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 [ 查看全文 ]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要点:监督管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