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期货交易所一
文本“2017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期货交易所一”由留学群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1.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2.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3.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 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注:147条(实为146条):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无能力、负债、违法犯罪等)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 [ 查看全文 ]2017期货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考点:期货交易所一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