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
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考生们可以要积极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啦!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考点:调解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