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税务师考试栏目诚意整理“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考生前来学习。 知识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务师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税务师报名流程 2017年税务师考试简介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复习方法 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经验 2017年全国统计师考试科目 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城市一览表... [ 查看全文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合并分立税收规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