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行政处罚
要想取得好的成绩,就要各位考生朋友们做好复习计划,好好备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留学群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提供“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行政处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1)人身罚(2)资格罚*(3)财产罚(4)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处罚的管辖* 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分为*: (1)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查看全文 ]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重点:行政处罚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