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留学群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 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补正。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