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局限性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局限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局限性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 [ 查看全文 ]司法考试2017年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局限性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