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提前祝广大考生一次通关以!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 身份犯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 [ 查看全文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重点:身份犯简述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