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 抵销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定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 解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提示:禁止抵销情形: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试题练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由于下列原因可以终止( )。 A、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完毕 ... [ 查看全文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终止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