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知识点之抵押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知识点之抵押”,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 [ 查看全文 ]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知识点之抵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