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
留学群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4 质押 1.质押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而《物权法》虽然也强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效力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4.权利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 [ 查看全文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