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重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重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 (1)主动追认; (2)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效 (1)明确拒绝追认; (2)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催告--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应等待被代理人的回应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4.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权不要求相对人善意;撤销权则只有善意相对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认,应在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之前追认;善意相对人如欲撤销合同,也应于本人追认之前撤销。 【提示3】此处的撤销权只须由善意相对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而在可撤销合同中,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重点: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