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及内容 2016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