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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易考点:入伙与退伙的相关文章推荐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易考点:入伙与退伙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易考点:入伙与退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履行其告知的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后果: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2.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单方退伙和通知退伙。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易考点:入伙与退伙的相关文章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担保物权案例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担保物权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四案例分析题:地役权纠纷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四案例分析题:地役权纠纷”,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临近海边的一块土地并建造别墅。该地前边有一公司乙,双方协议约定:乙在3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补偿。一年后乙公司迁址,将房屋全部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未向丙提及其与甲之间的协议...[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笔记:退伙的效力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复习笔记:退伙的效力”,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退伙的效力 就退伙的效力而言,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基本是一致的,具体表现为: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时的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复习资料:破产清算程序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复习资料:破产清算程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是法院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的效果: (1)无可逆转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产生以下几项效果: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③债务人丧失对财...[ 查看全文 ]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法定退伙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法定退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死亡时,其...[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商法》考点提炼: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发布“司法考试2017《商法》考点提炼: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2017《商法》考点提炼: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从破产程序开始到破产终结的整个期间内,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都将受到破产法的约束。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将接管破产企业,开...[ 查看全文 ]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难点:破产申请概述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难点:破产申请概述”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提前祝广大考生一次通关哦!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难点:破产申请概述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提供“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希望可以帮助到五湖四海的考生,了解更多讯息,敬请关注,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最新讯息! 司法考试2017卷三要点:债权人申请破产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 查看全文 ]

司法考试《商法》2017年重点:破产案件的管辖

“司法考试《商法》2017年重点:破产案件的管辖”一文由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法考试《商法》2017年重点: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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