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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跟着留学群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股份有限公司 (一)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转让限制 发起人 (1)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文章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

本文“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保全措施”,跟着留学群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保全措施--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讲义:单位存款

文本“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讲义:单位存款”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讲义

文本“2017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讲义”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实施主体 查询、冻结、扣划 法院、海关、税务机关 ...[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讲义:贷款

文本“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复习讲义:贷款”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 答复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外) ...[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市场的结构

文本“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证券市场的结构”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证券市场的结构 1.交易所市场 交易所 板块 ...[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栏目诚意整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 查看全文 ]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文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欢迎更多考生前来阅读!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

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注意啦!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2.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文由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提前祝广大考生顺利通关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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