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特殊经营行为税务处理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特殊经营行为税务处理”,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 [ 查看全文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特殊经营行为税务处理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