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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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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据介绍,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808万人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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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文章
2017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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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生育保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据介绍,2010年和2012年国家...[ 查看全文 ]
2017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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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办理对象
信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理程序
(一)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填报《医疗...[ 查看全文 ]
2017株洲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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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株洲生育保险政策
1、《生育保险待遇证》办理条件:女职工怀孕5个月以上,且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2、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减免办理条件:参保女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待遇证》,工作汇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检查和生育分娩费用符合医...[ 查看全文 ]
2017二胎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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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胎生育保险政策
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职工享受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查看全文 ]
2017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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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一、申报范围: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本市和外埠的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可纳入申报范围。
申报时,请提供能证明以上情况的材料,如:
1、急诊诊断证明书;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异地安置人...[ 查看全文 ]
2017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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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生育保险政策调整
一、生育保险报销
1、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期间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2、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生娃或流产所花费的费用;
3、男职工配偶是农村户口,没有参加工作也是可以报销的。
二、领取生育津贴
1、职工在怀孕期间可领取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产假期间...[ 查看全文 ]
2017广西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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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生育保险政策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 查看全文 ]
2017浙江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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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生育保险政策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 查看全文 ]
2017上海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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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生育保险政策
2017上海生育保险政策: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条件、流程、标准暂时变化,沿用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政策,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口计生...[ 查看全文 ]
2017重庆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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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市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