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