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善意取得制度 1. 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①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②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 查看全文 ]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重点: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