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
留学群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抵押权 1. 抵押财产 (1)《物权法》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物权法》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 2. 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 [ 查看全文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