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知识点”,跟着留学群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 查看全文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知识点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