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文章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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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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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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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1.分红权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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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提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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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
1.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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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
②资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