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精选: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文章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讲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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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一)筹办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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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机构设置与重大事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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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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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查看全文 ]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考点: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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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通知、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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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1.分红权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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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提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 查看全文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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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
1.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