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本文是由留学群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栏目诚心整理并分享给大家的“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别忘记继续关注我们的更新! 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包括规章、法规、法律)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第7章) (1)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①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②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③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⑤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⑥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⑦资格认定行为; ⑧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⑩纳税信用... [ 查看全文 ]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重点: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