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人大代表职权
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人大代表职权”,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等的规定,地方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2.参加本级人大的选举和表决。具体可包括:(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意见。(3)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4)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有权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3.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0人以... [ 查看全文 ]2017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地方人大代表职权的相关文章